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扩大教师的知识视野,促进学校对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动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发展,规范我校教师进修培训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进修培训的原则
第二条 有计划选派原则。各单位根据教师现状、学科(专业)
建设、人才需求预测和今后的发展方向,制定教师进修计划,有目的、有重点、分层次地科学安排教师参加各类进修培训。55岁以下的教师原则上每5年应安排1次进修培训。
第三条 适当向重点倾斜的原则:
(一)向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倾斜。在保证正常教学的前提下,优先选送思想政治表现好、有事业心和奉献精神、业务能力强、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参加进修培训。
(二)向优先、重点发展的学科(专业)倾斜。优先选送学校优先或重点发展的优势特色学科(专业)、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培育)的教师参加进修培训。
(三)向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倾斜。每年保证5%的思政课教师、专业辅导员、大学生心理咨询专业教师参加国内外进修培训。
(四)向需要专业转向的教师倾斜。优先支持教师专业转向的进修培训。 第四条 按需培养、学用一致原则。教师进修培训要做到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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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并重,理论与实践统一,确立质量第一的观念。按需培养,学以致用,加强教师进修培训的针对性,讲求实效。
第三章 进修培训人员的条件
第五条 进修培训人员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一线的教师(含专职科研人员),原则上应在我校工作满两年,但进行博士后研究的人员除外。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师德高尚,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团队协作精神。
(三)进修培训的科目应与目前所从事的专业研究方向一致。 (四)近五年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六条 申请参加上级各种公派出国(境)进修培训项目,严格按照各类项目的遴选条件和标准执行。优先选送具有博士学位教师和省部级以上教科研项目主持人参加各种进修培训。
第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国内外进修培训一票否决:
(一)近三年出现一级教学事故者,近二年出现二级教学事故者;
(二)近三年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者;
(三)近三年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相关部门处理者;
(四)近三年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者;
(五)近三年有师德失范行为发生,师德考核不合格者。 第四章 进修培训的主要形式
第八条 国内进修培训。指为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更好地适
应工作需要,在国内进行的进修培训,主要包括:访问学者、取得企业工作经历培训、专业与课程进修、英语培训、博士后研究等。 第九条 国(境)外进修培训。指为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通
晓国际规则,开拓国际视野,促进学科与专业国际化发展,通过国家留学基金项目、国际机构资助专项、主管部门专项以及学校专项等到国(境)外大学或科研机构进修培训,主要包括: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和合作办学项目等。
第五章 进修培训的申请程序
第十条 各单位根据教师现状、学科(专业)建设发展需要,在合理安排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有目的、有计划、分层次地安排教师参加各类进修培训。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国内进修培训的教师需填写《湖北文理学
院教师国内进修培训申请表》,写明进修培训的目的、内容、形式、时间、机构、预期效果、经费开支等,明确进修培训目标和考核要求。国内进修培训6个月及以上的教师须与人事处签订《华人策略中心论坛国内进修培训协议书》。
第十二条 国外进修培训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及学校的有关国际交流的规定执行外,通过专项出国(境)进修培训需要有项目主管部门的正式通知;个人联系的出国(境)进修培训必须有国(境)外单位(机构)的正式邀请函。国外进修培训时间30天及以内的须填写《华人策略中心论坛教师临时因公出国(境)申请表》,国外进修培训30天以上的填写《华人策略中心论坛教师出国(境)进修培训申请表》。国外进修培训达6个月及以上的,须与人事处签订《华人策略中心论坛出国(境)进修培训协议书》。
第十三条 国内外进修培训的审批程序为:所在单位、学工处(限专职辅导员)、组织部(限副处级以上干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人事处最终审批,完成手续后报相关审批部门留存备案。
第六章 进修培训的考核
第十四条 教师进修培训结束均须提供留学回国人员证明、结业证书或培训单位开具的培训证明、个人进修培训总结等材料。进修培训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单位进行考核;6个月及以上的须填写《华人策略中心论坛师资进修培训考核表》,国内进修培训由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共同考核;出国(境)进修培训6个月及以上的,由所在单位、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和人事处共同考核。 第十五条 教师培训进修结束后,应及时回校报到,按规定办
理相关手续,接受相关单位的考核,考核具体要求:
(一)6个月以内的进修培训主要考核是否完成培训任务,并将学习成果应用于日常工作中。
(二)进修培训时间在6个月及以上的,按所签协议进行考核。除各学院要求外,进修培训结束后须在本单位根据培训专业和学习内容作一次学术报告,专任教师还应至少引进一门与本专业相关的优质课程资源,或培训结束一年内至少发表1篇核心期刊以上的学术论文;出国(境)进修培训的专任教师,需主持开设1门双语教学课程。
第十六条 考核结论的使用:
(一)考核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二)不合格主要包括以下情况:1.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进修培训计划;2.进修培训期间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或培训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纪律;3.没有获得进修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结业证书、留学回国证明等;4.经所在单位考核,提供的学术报告、讲座、学术成果较差;5.经考核单位考核认定其它不合格情况。除不合格情况以外,应考核为合格。
(三)考核合格者按本文件规定享受相关待遇。考核不合格者,视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1.不予报销进修培训的学费、差旅费及补助;
2.追偿学习期间的工资及相关补助;
3.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进修培训;
4.当年年度考核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七章 进修培训的管理
第十七条 各类教师培训经费归口学校人事处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使用。各单位每年须编制各类人员年度进修培训计划,专职辅导员进修培训计划由学工处统一编制。人事处统筹做好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和年度预算,并负责执行学校下达的专项预算经费。经学校批准组团开展的专项或专题培训,其培训经费由培训组织单位按程序报批后,由学校另行安排专项经费。
第十八条 凡进修培训在3个月以上的,每3个月须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单位报告进修学习进展情况,进修培训结束后须向所在单位提交进修培训总结。
第十九条 对按计划已安排的进修培训任务,各单位不得随意取消,获准参加进修培训人员应积极创造条件完成进修任务和预期目标,不得无故退出或中止。确因突发性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参加进修培训的,所在单位可在年度内安排延期或他人递补,无故退出或中止者3年内取消其申报进修培训资格。进修培训结束逾期不归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教师在培训期间,原则上不得调整或增加培训内容、
时间及形式。
(一)确有需要延期的,须至少提前1个月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出延期进修培训申请,申请延期的程序包括:个人申请,进修培训单位同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学工处(限专职辅导员)、国际合作交流处(限出国(境)进修培训者)、组织部(限副处级以上干部)、人事处审核,学校批准。 (二)延期审批条件:
申请延期原则上要求前期进修培训期间很好完成了培训任务。
优先支持具有博士学位或有国家级、省部级在研课题或项目者延期。 (三)经学校同意延期的,需追加延长期的考核条件。 第二十一条 国内外进修培训达到6个月及以上的,均需要履
行为学校服务期限延长的义务:
(一)国内外进修培训达6个月及以上的,按照每培训6个月服务期延长1年的标准计算。
(二)国(境)外进修培训派出期限在6个月及以上的必须回校服务2年,期限在12个月及以上的必须回校服务4年,方可再次申请派出进行国内外进修培训。但学校或各单位安排的短期(少于 90天)国外进修培训、由学校专项经费资助或承担国家、省部级或学校重点科研项目等确因需要再次出国开展研究者,经批准后可不受此限。
(三)原有服务期要求的教师,因为国内外进修培训产生的新服务期在原服务期上累加。学校原则上不受理完成6个月及以上脱产培训进修而为学校工作服务期限未满的教师提出的调离申请。 第八章 进修培训的期限及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内进修培训
(一)国内进修培训期限一般不超过12个月,博士后研究为
24个月。
(二)教师进修培训期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绩效工资根据其实际工作业绩经所在单位考核后发放。
(三)教师进修培训考核合格,可报销进修培训的学费、住宿费、交通费,并计发培训期间的补助。培训进修的学费按照培训通知规定的标准支付。培训进修组织单位提供统一住宿安排的按标准报销住宿费;组织单位不提供统一住宿安排的,经批准后可租房住宿,由学校报销的房租不超过2万元/年,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对超过一个学期的进修培训,学校每学期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培训期间的补助由财务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根据培训时间计算后发放。
第二十三条 国外进修培训
(一)国外进修培训期限根据项目规定时间确定,一般不超过
12个月。确因工作需要延期的,需按程序申请延期。延期一般不超
过12个月。
(二)教师进修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与国内进修培训的工资待遇相同。
(三)国外进修培训资助标准
1.获批国家留学基金委、省教育厅等全额资助出国留学项目,学校原则上不予资助。
2.获批国家留学基金委、省教育厅非全额资助出国留学项目,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相关文件的标准执行,学校承担差额部分的80%,个人承担差额部分的20%。
3.华人策略中心论坛骨干教师国外研修项目,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资助相关文件的标准执行,学校承担总费用的80%,个人承担总费用的20%。
第二十四条 教师申请自费或者由主办方、培训方承担相关费用的培训进修,学校原则上不予资助,教师进修返校后,根据其培训期间的科研成果,学校按一定比例发放生活补助。教师未经学校批准参加各类培训进修,属于个人行为,学校不资助培训进修相关费用。对于涉及学校已设有专项建设经费项目的培训进修,其培训经费原则上从该专项建设经费中列支。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
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学校授权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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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策略中心论坛办公室 2019年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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